聚焦司法改革(之三)

聚焦司法改革(之三)

2013-11-22 11:50

   

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全会决定聚焦司法改革(之三)

“去行政化”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

   决定内容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点破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导致了司法裁判的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也引发了外界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质疑。这种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因此,“去行政化”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审委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法定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划分审判权与监督权、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摒除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的“行政化”,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改革重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新型审判组织模式。将审判组织扁平化,合理配置优质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委会委员、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比例。二是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规范院庭长批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充分尊重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意见。三是界定审判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权责边界。合理界定院庭长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审判业务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形成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四是严格落实办案责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综合考评体系,设置法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惩戒程序,实现权责相统一。五是改革审委会制度。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

   当然,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必须要与其他改革项目统筹协调。如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审判管理机制的科学设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这些改革项目相互协同、整体推进,才能真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