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简易程序试点 兼顾协调化解争议

推进行政简易程序试点 兼顾协调化解争议

2013-11-2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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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我院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单位。近日,行政庭对数起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较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既要高效又要高质,为此对承办法官的职业素养、庭审驾驭能力、纠纷协调化解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这几起案件的审理,行政庭作了有益探索,为下步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审理工作的全面铺开奠定了基础,积累以下宝贵经验:一、合理简化程序。通过电话通知方式简化送达形式;适当简化和合并审理程序,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限,两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间分别为20天、45天。二、协调与裁判并用。将庭前协调与审判相结合,以协调先行释法,以裁判有效化解实质性争议。三、发挥司法对行政机关工作的建议作用。在审理其中一起不服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案中,庭审查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公告和告知程序是否合法。基于此类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和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基数大,承办法官主动到车管所协调,建议车管所规范公告和告知程序,该所主要负责人采纳了本院行政庭的意见,并积极配合与原告协调,最终得以化解争议,避免此类矛盾演变为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