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发改委等41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8-10-19 10:31
来源: 武昌区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41家单位和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市、区两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发改委基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该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时更新。

其他签署备忘录的单位和部门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根据各自职责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以及跟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新的执行信息对已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政相对人解除惩戒。根据权限划分,需由下级单位办理的,由市级部门负责转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上述联合惩戒情况,需按季度将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反馈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发改委。

三、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四、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市发改委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实施: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审核时,查询拟发行债券的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发行债券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市财政局实施: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实施: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六)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市国资委、财政局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八)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取得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九)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市发改委、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湖北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实施: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建立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和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机制,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一)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市国资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十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市编办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三)通过信用武汉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实施:将收到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武汉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网信办实施: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十五)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实施: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

(十六)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实施: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十七)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武汉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八)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市旅游局、公安局、文化局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十九)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二十)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市旅游局实施: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

(二十一)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局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二十二)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市公安局实施: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二十三)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市发改委、农委、园林和林业局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农业、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二十四)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武汉海关实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二十五)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市食药监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湖北检验检疫局实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等行业,提供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信息;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二十六)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市农委实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二十七)查询客运、货运车辆运输信息

市交通运输委实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运输信息。

(二十八)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市司法局实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二十九)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市民政局实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三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市检察院、公安局实施: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76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政策,由各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44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执行。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