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公民信息,非法获取必领刑

2015-11-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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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刘某于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通过向他人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本市武昌区、青山区等地多个小区楼盘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并将非法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部分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大量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洪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于刘某被判缓刑,法院是通过审前社会调查,了解到刘某以往没有犯罪记录,且其居住地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接受监管,根据本案中他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针对近年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获利的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法官提醒社会公众,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及工作地址等个人信息,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