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原告张某诉某电信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张某在某电信企业从事销售经理工作。2018年9月开始,张某在工作中私自联系代理商获取翼销售系统分销员工号和密码,并将账号及密码提供给案外人购买手机卡。该行为由海南省公安机关在侦破重特大电信诈骗部督案过程中发现。2019年3月,该电信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并经工会同意后做出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经仲裁后,张某将该电信企业起诉至武昌区法院,要求确认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同时主张相关赔偿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信企业作为我国专门从事通信运营的企业,除具备公司的盈利属性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其中包括打击电信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第三条规定了电信企业在为新入网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要采用实名制,以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第七条亦规定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某电信企业从事销售经理工作,有义务遵守《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的规定及该公司对落实上述规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其在工作中私自联系代理商获取翼销售系统分销员工号和密码并违规提供给案外人购买手机卡的行为未履行岗位责任,未落实电话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属于应予追责的情形,某电信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可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要求确认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补发各项赔偿18 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徐倩介绍,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同时电信企业、银行等支付机构的员工更应严格遵守我国关于电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关部委明确下文要求电信企业在为新入网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要采用实名制以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于利用工作便利将账号和密码提供给案外人,造成不法分子可能绕开监管大量开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规情形,应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处理。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已然成为社会毒瘤之一,不仅波及范围广,而且骗术极具迷惑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链条化、产业化的背后离不开像本案原告张某这样利用工作之便为不法分子绕开监管大量开户等行为的推波助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