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司发〔2018〕6号)、《湖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鄂司发〔2018〕104号)以及区人大会议相关规定,现就武汉市武昌区2019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76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41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5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1年3月1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随机抽选。武昌区司法局会同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条件,填写武昌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并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填写武昌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个人承诺书等书面材料。
(二)资格审查
武昌区司法局会同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公安分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满足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确保符合选任条件。
(三)确定人选
武昌区司法局会同武昌区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武昌区司法局会同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武昌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武昌区人民法院会同武昌区司法局组织。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报名事项
(一)报名人员、时间及报名方式
可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武昌区且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
报名时间:2019年3月1日-3月31日,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武昌区荆南街14号机关办公区一楼大厅人民调解窗口,联系电话:027-88936151。
(三)报名材料
1.《武昌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或《武昌区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表;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个人承诺书(一式三份);
5.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并提供电子版。
注:1.武昌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及推荐表可至报名窗口领取,也可于微信公众号“武昌人民调解”中下载。
2. 申请表、推荐表电子版及电子照片,可于现场提交材料时提交,也可以“人民陪审员选任+姓名”为邮件名称发送至邮箱wcsfjjck@126.com。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武昌区司法局、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公安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