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工作制度

立案庭工作制度

2013-11-21 16:35

   

立案庭工作制度

序  言

第一条  本院立案庭是负责日常立案、信访、评估、拍卖的业务机构,主要的任务是受理诉讼,完成院内外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移送,协调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相关业务,完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现法院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和完善立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以及上级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挂牌上岗制度

第三条  立案、信访人员在办公期间,必须穿着制服、佩带徽章和工作卡,衣着应整洁,仪表应端庄,不剪、染怪异发型,不染指甲,男干警不蓄长发及不留小胡子,女干警不浓妆艳抹。

第四条  工作时,精神饱满,态度热情,端庄稳重,语气平和,耐心倾听,谨慎细致,举止有度。

第五条  因病或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应提前向庭长请假,三天以上报政工办批准。请病假、事假应当提交假单并报内勤做好登记。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度

第六条  立案庭工作时间为早上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季作息时间为15:00至17:30),立案、信访人员必须提前五分钟到达工作岗位进行换装、整理资料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来访、咨询,必须在当日进行接待。当事人反映问题的,做好来访登记;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有疑问的,指导其进行诉讼。

第八条  向当事人公开热情服务公约:卫生整洁,准时工作、着装规范、注重形象、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有问必答、百问不厌、按章办事、准确高效、有错必纠、接受监督。

第三章        办事公开制度

第九条  立案庭分立案组,信访组,综合组。

第十条  立案庭负责本院院内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管理及指导各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请、再审申请案件;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做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负责支付令案件的审理,负责诉前调解工作,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等司法救助申请事宜,日常信访接待及处理,完成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的信访交办件及督办的回告工作;办理案件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对上级法院的案件移送登记及有关各类数据统计工作,收转各类诉讼材料,其他由立案庭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立案、信访窗口职责及办理立案、信访流程、指引公开于立案大厅及信访接待室。

第十二条  公开纪检监察电话及设置意见箱,由专人汇总当事人意见,于每星期庭务会上向全庭干警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文明接待制度

第十三条 立案、信访指引、各类案件立案须知应张贴于立案大堂公告牌,方便当事人诉讼、信访。

第十四条  立案大厅放置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各类起诉书、申请书格式供当事人免费取阅。

第十五条  立案大厅放置饮水机、纸笔、老花镜、桌椅等,为群众提供最大的便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院提起诉讼。邮寄的立案材料由专人负责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后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至法院立案的,可通过电话预约,由立案接待员上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设立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服务,当事人可以到立案大厅查询案件信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五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九条  接待立案、信访群众的首位窗口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负责,不推诿、不搁置,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内的事,也应做好解释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办理。重大的情况应及时上报、请示。

第六章        岗位“三定”制度

第二十条  明确窗口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做到定岗、定人、定责,不得随意调换窗口或擅自离岗。

第七章   大案要案应急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窗口人员应有高度的敏感度及大局意识,对容易激发矛盾的案件,一方面要热情、耐心的接待,做好解释工作,稳住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上级法院请示,把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落到工作中。

第八章 诉访分离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接访时合理划分“诉”“访”案件,即将我院管辖的或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的,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和执行内容的诉求作为“诉”处理,劝导信访人依照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除此之外的诉求,作为“访”处理。科学区分,力争大幅减少信访事项的产生。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案件倒查制度,对积案得不到解决,新访得不到化解,或因错案、瑕疵案及作风粗暴、态度不好引发群众上访的,倒查办案人员的责任;对涉诉信访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引发重复上访的,倒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