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3-11-21 16:39

   

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审判委员会修改讨论稿)


第一章 基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涉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明确信访工作责任和程序,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涉诉信访,是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采用来院信访接待室来访(以下称涉诉来访)、信件(以下称涉诉信件)等方式对我院审理或执行的案件提出异议、申诉或投诉,以及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交督办的信访案件(以下称交督办案件)。

第三条  本院建立由院党组统一领导,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庭、局、室、队既包干负责又互相协调,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涉诉信访工作格局。日常管理采取由立案庭牵头,执行局、办公室、监察室在各自职责内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来信、来访、交督办、上访案件登记制度。

对于初信初访实行一人一表,登记来信或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信来访的诉求、反映涉及的案件情况等。对于初信初访按部门对口交由原承办部门限期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告立案庭信访组存档。对于重大疑难问题提交信访联席会讨论决定。涉及纪律作风问题的交监察审查处理。对于已处理过的重信重访每次接访均应登记。

第五条         实行约访、接访、走访、回访长效工作机制。

实行院长预约接待制度,来访当事人如果对信访接待室回告的来访、信访处理结果有异议,用书面形式向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提交,并说明要求预约院长(含副院长)需解决的具体问题。由信访接待人员分类整理后报庭长先期接待来访当事人,庭长认为有必要时填写预约院长接见表报需约见的院长,确定约见时间集中接访当事人。院长接待后的处理意见由接待室工作人员书面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

院领导、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各业务庭庭长为每周二上午轮流接访。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为每个工作日全天接访(星期四下午政治学习除外)。执行局对涉执案件来访人安排执行局工作人员全天接访(星期四下午政治学习除外)。涉审判案件接访由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涉执行案件接访由执行局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信访事务立案庭负责处理。

对需要到街道、社区、当事人住所地了解信访人相关情况、基本案情的,各承办部门应进行走访,并做好记录。

对经过处理的涉诉信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坚持回访,了解信访人的最新思想动态,做好稳控工作。

第六条  首问负责制。

凡是本院接受来访群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联络责任人,应当负责对来访事项的解答,或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协调,直到有对口部门接手办理。

第七条  原审原执责任制。

原审原执案件所承办的庭、局对所承办的案件在整个审理、执行阶段以及结案后都应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尽可能使当事人息诉息访。

第八条  信访联络制度。

各庭、局、室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访联络员,负责与本院办公室、立案庭、监察室联络,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接访和有关信访件的收发、登记及上传下达工作;各庭、局、室对本院信访部门转交的院领导接访批示件和上级法院各级领导机关及领导督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登记、依法办理、在指定期限内回告办理结果。

第九条  信访听证制度。

对一些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来信来访,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或者院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由立案庭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听证会,以促使来信来访人员服判息诉,防止矛盾激化。听证实行合议制,适用回避、公开制度。信访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不公开听证的,可以不公开。立案庭、审监庭、院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听证合议庭。对有重大影响的信访由分管院长主持听证,必要时邀请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

听证参加人为来信来访人及其代理人和涉案承办人或信访涉及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三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逾期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等以《信访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并做好听证会的必要准备工作。听证时应充分听取信访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如实做好听证笔录,并让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捺印。听证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听证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合议。

第十条         信访联席会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提交信访联席会讨论决定,信访联席会实行每周例会制,由院长、副院长、审监庭、立案庭、办公室、涉案部门参会,对提交讨论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信访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通报制度。

对全院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每年六月与十二月分别进行半年、一年涉诉信访处理工作通报,对于紧急信访事件实行不定期通报。

通报事项包括:全院各庭、局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接访、化解、回告数量及完成率;涉访原因分析及建议。

第十二条  档案化管理制度。

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档案化管理,凡需交、督、回告处理的案件,实行内部登记建立档案,运用网络运行机制跟踪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五办工作模式。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方便、热情、公正、高效原则,涉诉信访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形成“五办工作模式”,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办案责任人、办理要求、办结时限。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部门涉诉信访办理情况与岗位目标责任挂钩,因涉诉信访指标未完成被扣分的,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根据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信访接待工作日常要求与职责。

访接待工作人员应着装挂牌上岗,做到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精神饱满。在接待群众时,应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来有迎声,去有送声。不得对当事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推诿拖拉。

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应做好每件信访、来访的登记及接访工作,并按部门对口转办及交督办,对业务部门的办信及处理来访工作进行跟踪回告,对超期限办理的业务部门实行案件通报。负责组织安排领导接访、院长预约接访的日常事务,并对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向庭长、院长报告,安排召开信访联席会。立案庭信访组负责每季度向院绩效管理办公室报送季度各部门信访接访处理情况通报及信访数据统计表。

第二章 涉诉来访处理

第十五条 凡涉诉来访,应当先由立案庭信访接待室人员接待登记,问明来访事由,填写《接访登记单》,按下列规定接访:

1、属于涉案一般性法律咨询、判后答疑等问题,能够现场解答的,由信访接待人员及时回复。不属于法院处理事项的,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2、属于反映涉及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直接由执行局接访人员接访。

3、属于申诉、申请再审(民事案件除外),交由审监庭申诉复查人员接访。

4、属于反映审理未结案件有关问题或案件遗留问题的,通知相关庭长安排人员当时接访;其中反映的案件属于庭长或人民法庭审理的,由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接访后报庭长或院领导处理。

5、属于投诉干警的,由监察室主任安排负责接访。

6、属于重大、有影响的来访事由,经接访人员联系由立案庭庭长或分管院领导接访,或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作出接访记录报立案庭庭长或院领导阅处。

7、来访人要求院领导接访的,按院长预约接待制度的规定办理。情况紧急也可随时报请院长接访。

8、涉诉来访人携带涉诉信件来院来访的,征得涉诉来访人同意,来访事项按涉诉信件处理,可不再安排接访。

第十六条  立案庭信访组人员应当对下列涉诉来访事项负责:

1、填写《接访登记单》,及时电话通知业务庭庭长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接访。

2、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来访问题,由接待人员报立案庭庭长、分管院长确立一个主要接访部门,几个部门协调工作,共同处理。

3、按一人一卡建档。

4、跟踪接访结果,落实接访人的意见。

5、对转办的涉诉来访的案件,跟踪督促责任部门按期报告结果。

6、负责转办案件的回告工作。

7、将审查或处理意见通知涉诉来访人。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安排的处理来访问题的接访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1、及时到院信访室统一接访,确不能及时接访的,应同涉诉来访人约定接访时间。

2、填写《接访工作单》,写明接访处理意见,现场处理完毕的经来访人签字确认的后,交回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

3、来访事项属于本部门处理事项的,不能现场办结的,应填写《接访工作单》,将来访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部门接访处理情况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书面信访处理结果2周内回告信访接待室。

第十八条  对于疑难来访问题,由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信访接待室报告,由信访接待室报信访联席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果由信访室接待员统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信访接待人。对于反复缠诉、缠访的来访人,如已有回复意见或答复的不再接访。

第十九条 涉诉来访结案应符合以下标准:

1、有以庭名义行文的书面处理回告。

2、有以庭领导批示“同意回告”的《接访工作单》。

3、有接待来访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

4、有涉诉来访事项依法作出的裁定、判决等法律文书或庭务会、信访联席会讨论笔录。

5、由来访人签字的送达回证。(拒签的标明拒签理由)

第三章           涉诉信件处理  

第二十条  涉诉信件的管理分工按下列规定:

1、当事人直接交付的涉诉信件由立案庭信访组管理。

2院办公室、院领导及其他庭室直接领导和内设机构收到涉诉信件应按前条规定的管理分工批转交付或移送。

3、院办公室(人大工作联络组)、监察室,立案庭信访室、执行局收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涉诉信件应当按前条管理分工规定移送。

第二十一条  涉诉信件管理部门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1、认真阅读涉诉信件,明确诉请事项,确定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2、对涉诉信件按批办、转办部门分类登记建档。

3、转办一般涉诉信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转办有重大影响的涉诉信件应报应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4、跟踪、督促涉诉信访事项的承办部门按期结案或报告结果。

5、对市法院、区人大、区政法委、区委信访办转办的涉诉信访人进行回访。

6、按规定的时间、标准向涉诉信件的批办或转办的部门报送相关结案材料或结案报告。

7、通过局域网即时发布涉诉信访工作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属有重大影响的涉诉信访信件:

1、上级领导要求报结果的信件。

2、报结后继续来访、上访的信件。

3、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办的信件。

4、上述信访件应当做到,当日接到当日作出处理意见,及时分派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涉诉信件的办理分工按下列规定:

1涉及申诉程序(民事案件除外)处理的,由立案庭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移送审监庭办理。

2、涉及执行问题或需按执行程序处理的,由执行局办理。

3、需按审理程序处理的,由立案庭报分管院长批转相关审判庭负责办理。

4、投诉干警纪律作风及违法办案的,由监察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涉诉信件的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对以下事项负责:

1、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具备听证条件的,具体办案单位或办案责任人应当组织听证。

2、对涉诉信访事项作出的裁决或通知应当依法直接送达信访人。

3、能否对涉诉信访事项作结案处理,应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

4、涉诉信件作结案处理的,向批办或转办部门作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内容应包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批项、涉诉信件的由来、涉诉信件当事人反映的主要事由、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处理涉诉信件的经过与处理结果及结案时间。

5、认真填写《来信登记单》。

第二十五条 涉诉信访督办案件结案时应符合以下“四个有”的标准:

1、有以庭名义行文的结案报告。

2、有办信办访的询问、调查笔录、取证材料等。

3、有对涉诉信访事项依法作出裁定、通知或信访联席会议讨论记录。

4、有信访人签字的送达回证。(拒签的标明拒签理由)

第四章 上访、交督办信访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诉上访、信件的管理分工按下列规定:

1、上访案件由立案庭信访组管理。

2、市法院立案庭、区人大、区委(政府)信访办、区政法委等部门上级法院和相关机构及其信访接待部门等交督办的涉诉信件由立案庭信访组管理。

3、上级人大、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机关及其领导同志批示交督办的涉诉信件由院办公室(人大工作联络组)管理。

4、涉执案件由执行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访、交督办案件管理部门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1、认真填写《涉诉信访案件跟踪表》。

2对涉诉上访、交督办案件,逐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逐案制定工作措施和办理时限,逐案建立专门的档案,以便检查、验收。

3、跟踪、督促涉诉上访、交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按期结案或报告结果。

4、对上访和市法院、区人大、区政法委、区委信访办交督办的涉诉信访人进行回访。

5、按规定的时间、标准向涉诉信件的交督办部门报送相关结案材料或结案报告。

6、通过局域网即时发布涉诉上访、交督办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有重大影响的涉诉上访、交督办信件:

1、人大、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相关机构转办并确定回告期限的信件。

2、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办的信件。

上述信访件应当做到,当日接到当日作出处理意见,及时分派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  涉诉上访、交督办案件的办理分工按下列规定:

1需按申诉程序(民事案件除外)处理的,由立案庭汇同分工管理部门督促审监庭申诉复查人员办理。

2、涉及执行问题或需按执行程序处理的,由分工管理部门督促执行局安排执行员办理。

3、需按审理程序处理的,由立案庭庭长或分管院长批转分工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庭负责办理。

4、投诉干警纪律作风及违法办案的,由纪检组或监察室办理。

第三十条 涉诉上访、交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对以下事项负责:

1要逐案分析,查明原因,找出症结;逐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逐案制定工作措施和办理时限,逐案建立专门的档案,以便检查、验收。对多次处理、反复上访但尚未正式终结的疑难案件,重新组织力量进行核查。

上访、交督办的一般涉诉信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上访、交督办有重大影响的涉诉信件应报应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各承办单位的包案领导都要参与集中清理工作,亲自包案化解、亲自接访回访、亲自协调解决问题,亲自审批所包办案件的上报材料,不得由部门或他人代替。

2、要坚持调解的原则,加大调解和解的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清理化解工作的全过程。综合采取专家会诊、公开听证、责任查究、律师参与、帮扶救助、心理疏导、教育训诫等多种手段,逐案进行化解。

3、信访化解工作做到“6个到位”:合理诉求解决到位、要求过高的思想教育到位、错误瑕疵纠正弥补到位、实际困难救济帮扶到位、违法缠访闹访的依法处理到位及信访终结程序到位。

其中,对经过一次性司法救助仍有实际困难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范围。仍无理上访的,按照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无理访甄别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予以终结退出,并协调党委政法委做好稳控责任主体的移转工作;对上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训诫;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的信访中介,以及组织、策划、煽动聚集上访的不法人员,要及时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打击。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

4、落实走访、接访、约访、回访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初信初访,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一次性化解率,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防范,防止形成重信重访;有效控制进京非正常访,在进一步畅通渠道,提高就地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落实长效稳控措施,实行群访群控。

5、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区委政法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司法救助、责任主体转移和依法处理违法诉访工作。对人案分离、人户分离、人案户分离和跨地区的案件,报上级法院协调督导,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第三十一条 涉诉上访、交督办案件结案时应符合以下“五个有”的标准:

1、有以院名义行文的结案报告。

2、有院主管或包案领导批示“同意结案”的《涉诉信访案件跟踪表》。

3、有办信办访的询问、调查笔录、取证材料等。

4、有对涉诉信访事项依法作出裁定、通知或信访联席会议讨论记录。

5、有信访人签字的送达回证。(拒签的标明拒签理由)

第五章 紧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及时处理涉诉信访紧急事件,为了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重大会议的顺利召开,本院应提前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到四个到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领导重视、动员部署排查化解到位。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对当前突出的信访问题形成不间断排查的长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交办、督办、包保、稳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重点人群、重点人员法制教育、思想宣传到位。各部门案件承办人或指派专门人员组成专班对排查出的重点人群、重点人员不间断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讲清越级上访的危害性。

第三十五条  有情操作工作到位。对涉诉上访的人员提出的不合政策法规且无理的要求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他们中确有生活困难的及时进行救助。

第三十六条  现场处置措施到位。对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及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的紧急事件,立案庭在接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法院通知,需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处置时,立案庭信访人员应立即前往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同时报告分管院长,在了解情况后立即通知院相关责任部门在30分钟以内派人到现场与立案庭信访人员一道及时将上访人劝离;劝离不成的经请示分管院长后将上访人请回法院继续做工作,直至上访人保证不再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为止。

第六章 涉诉信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信访工作奖惩制度。

各信访责任部门对应当由本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全年交、督办案件按期办结率达98%、息访率达80%,妥善处理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上访事件的,在部门绩效考核目标中一次加2分。对妥善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积极配合完成交办信访事项等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分工管理部门以通报或向相关部门申报立功受奖等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各信访责任部门信访工作出现以下情形时,在部门绩效考核目标中一次扣2分: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告的;

2、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积工作任务的;

3、        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恶劣事件的;

4、        未按本规定的要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负责、敷衍搪塞、矛盾上交、把应当由本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推到上级法院或社会,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院党组写出书面检讨,并在全院会上作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信访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信访案件,或导致发生意外事件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或长期拖延不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审判(执行)庭在办结案件后,未按相关规定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多次越级上访的。

4、对信访接待室要求安排人员及时接访的电话或交办的信访件顶着、拖着不办,不按时安排人员到接访室接访,不按时回告或不如实报告处理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审判(执行)庭办理的案件当事人越级上访,进京、进省、进市上访老户数量比上一年度增多,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第四十条 信访责任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保密等规定,造成一定后果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授权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院制定的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