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被我院依法拘留十五日

2018-07-31 16:00
来源: 武昌区人民法院

17日,一名申请执行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持续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我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应向何某支付销售提成35267.40元和赔偿金4000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何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书,何某自愿放弃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向何某支付销售提成35267.40元。用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扣除其认为的个人所得税及何某未处理的交通违章罚款后,向何某支付余款27930.55元。何某收到该笔款项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地道,对其劳动报酬久拖不付,遂隐瞒上述双方调解及收到调解款项的事实,于2018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我院立案后迅速采取行动,查控了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用人单位到庭后方告知上述调解及付款情况,我院立即向何某核实相关情况,并向双方释明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提交了相应的调解书、支付凭证后,何某仍否认上述事实,且分别两次提交书面材料,表示双方未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收到的上述款项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旅费等,与仲裁裁决的款项无关,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17日,我院再次约谈双方,何某依旧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承认上述事实,在法官再次告知其应当依法维权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面对铁的证据,何某终于承认了其隐瞒、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并当场写下检讨书,希望得到法院的谅解,用人单位则表示会按规定支付被扣除的款项。最终,我院决定对何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我院执行局亦在不断强化执行措施,但必须以合法行使权利为前提,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不容侵犯。何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滥用权利,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等待何某的只能是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