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非儿戏,我院依法强制腾退南湖一房屋

2016-09-0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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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上午,我院出动30余名执行局干警、法警队法警,在媒体记者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腾退措施。

我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王某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出南湖花园虹顶家园(二期)一住宅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周某、刘某,(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2年7月26日,我院受理周某、刘某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房屋腾退公告,限令其在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仍拒绝腾退,声称两个孩子均为未成年,仍在读书,且夫妻关系不睦,一方长期在外地打工,并屡次采取拒接电话、避而不见等方式逃避执行法官。鉴于被执行人在法院送达房屋腾退通知后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且在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教育说服未果的情况下,我院于2016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张某、王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被执行人王某在书面承诺七日内搬离涉案房屋,但到期仍未自动腾退。我院决定于8月25日上午依法对其采取强制腾退措施。

为顺利完成此次强制腾退工作,执行局领导及承办法官多次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设置现场执行组、警戒保卫组、宣传组、摄像组、后勤保障组,确保责任到人,做好执行过程中的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安全风险防范、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房屋内财产登记等工作,同时邀请社区及媒体工作人员见证执行过程,经过4个多小时的辛苦工作,最终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取得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为下阶段强制腾退专项活动迎来良好的开端,也显示了我院“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