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司法改革(之二)

聚焦司法改革(之二)

2013-11-22 11:47

   

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全会决定聚焦司法改革(之二)

凸显裁判者的司法尊荣和职业特色

   决定内容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的问题是关键。人民希望每位法官都做到业务精通、行事公允、清正廉洁,值得信赖尊重。广大法官盼望选任更加科学、职业更有保障、待遇有所提高。这些期待体现在改革步骤上,就产生一个“鸡生蛋、蛋生鸡”式的争论:到底该先提高法官待遇,留住优秀人才;还是先严格选任标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决定》给出的答案是:协同配合,整体推进,既要不断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也要努力健全法官职业保障。

   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是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法官居中裁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代表国家行使判断权的人,必须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抵御干预。这一职业特点,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与其他司法人员也有一定差异。从现状来看,法官的职业特点在招录、培训、选任和遴选过程中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未能脱离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官法关于法官适用专门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的规定没能很好落实,法官流失情况严重。另一方面,法官队伍存在的能力不足、作风不正、司法不廉等问题,也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浩大工程,人民法院必须回应和解决一系列问题,确保改革方案切中要害、行之有效。总体来说,改革领域大致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合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建立符合司法特点、确保审级独立的法官选任制度。在各省探索设立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法官代表参加的法官选任委员会,避免“统管”变“垂管”。二是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科学确定员额标准,实现法官在不同地域、不同审级,以及同一法院的审判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减少“不办案的法官”数量。三是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分类管理制度,确定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四是提高初任法官任职条件,完善职业训练机制,严格把好法官职业的“入口关”。五是健全法官逐级遴选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法官原则上只能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产生,同时完善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六是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健全对法官的投诉和惩戒程序,保障受惩戒法官的辩解权和申诉权。七是切实提高法官待遇,确保法官享有充分的职业保障,提升法官的司法尊荣感。

   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革,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改革项目之间的统筹兼顾、衔接呼应。例如,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在于合理定位四级法院职能,科学界定审判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绝不能把增加编制、扩充机构作为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的“良方”。另外,抓好法官群体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除了应当提高选任标准、遴选优秀人才,还需要加大监督力度、淘汰不适任者。与其他监督措施相比,推动四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是成本最小、收益最大、见效最快的改革措施,对于形成倒逼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升法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将起到难以替代的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