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工作实施细则

立案庭工作实施细则

2013-11-21 16:23

   

立案庭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两个文明”窗口建设,更好落实我院绩效管理办法,充分调动我庭干警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案庭全体干警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三个至上”,严格遵守最高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的规定,及本院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指导各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申请案件;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负责支付令案件的审理;负责诉前调解工作,负责速裁案件的审理;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等司法救助申请事宜;日常信访及来访接待;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的信访交办案件及督办案件的办理及回告工作;对全院信访接待办信工作的管理工作;全院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办理;对上级法院的案件移送工作;院立案案件、上诉案件等各类数据统计及报表工作;其他由立案庭完成的工作。

第三条 立案庭干警在接待群众时,应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来有迎声,去有送声。

第四条  立案庭窗口工作人员应着装挂牌上岗,做到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精神饱满,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对当事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推诿拖拉。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庭长负责全庭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正确、细致审批案件,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抓好组织纪律和工作岗位责任和绩效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二条  副庭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积极协助庭长抓好分管工作。

第三条  全庭分为立案、信访接待及综合三个组,各设组长一名,按岗位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成庭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立案组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指导各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申请案件;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负责支付令案件的审理;负责诉前调解工作,负责速裁案件的审理;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等司法救助。

第五条  信访接待组日常信访及来访接待;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的信访交办案件及督办案件的办理及回告工作;对院绩效管理办公室及上级法院提交信访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及全院各部门办信、接访情况通报;对全院信访接待办信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综合组负责全院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办理;对上级法院的案件移送工作;院立案案件、上诉案件等各类案件数据统计及报表工作;本庭内勤工作。

第七条  立案庭实行百分考核制,每季度考核一次。个人分数为96分以上的评甲等;91-95分的,评乙等;90分以下的,评丙等。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任务基数

第一节            立案组

第一条  立案窗口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立案材料的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重大的情况应及时上报、请示。每日的接待情况记入值班日记。

第二条 立案接待员接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或需要补充的材料,退回补充材料。

第三条 已受理的案件,立案接待员应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录入员及时将案件录入法院信息系统,二日内移送案件至业务庭。

第四条  立案接待员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由接待人员驳回申请;符合条件的,交对班接待员作出裁定,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诉前保全或情况紧急的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 当班立案接待员在收到支付令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释明理由,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报庭长审批后交对班接待员办理。

第六条  当班立案接待员在收到当事人诉前调解申请后,将案件交对班接待员或转调解中心调解,对班接待员对该案的调解工作负责。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及时终结调解程序,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第七条  立案窗口及信访窗口当班接待员应每天下班前填写值班工作日记,记录当天受理案件情况统计、未受理的案件情况登记、疑难案件情况、来访缠访情况、突发事件、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就有关立案、信访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及布置的相关任务。每周四下午政治学习时间接待员将上周值班工作日记向庭长报告,并就有关问题现场讨论解决方案。

第八条       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速裁案件。

第二节            信访组

第一条 信访接待员应根据我院涉诉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每件信访、来访的登记及接访工作。并按部门对口转办及交督办,并对业务部门的办信及处理来访工作进行进行跟踪回告。

第二条  信访接待员收到来访信件应于当日内处理,急件应先办。发现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及院领导报告。

第三条  信访接待员应根据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要求回复的期限,做好登记、转办、督办。一般的信访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并移交对口承办部门,上级部门批转要求回复的来信,需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查登记完毕,并报分管庭长审批后转对口业务部门办理,有指定期限的,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回复。没有指定期限的,要求业务部门在二十天内回复。

第四条  信访接待员应对业务部门的办信情况实行跟踪,督促其按时回告,对超期限办理的业务部门实行案件通报。

第五条  信访组收到邮寄材料属于立案方面的,交立案组由专人负责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  信访组组长负责每季度向院绩效管理办公室报送季度各部门信访接访处理情况通报、及信访数据统计表。

信访组负责组织安排领导接访、法官接访的日常事务,并按领导接访的要求处理接访日常事务,对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向庭长、院长报告,安排召开信访联席会,并写出要求讨论问题的汇报提纲交联席会领导审阅。

第三节            综合组

第一条  综合组负责全院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办理;院各类案件的审限管理工作;对上级法院的案件移送工作;院立案案件、上诉案件等各类数据统计及报表工作;庭内勤事务。

第二条  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由专人办理,严格依本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施工作细则及办案程序办案,承办人对案件质量负责。

第三条  内勤负责院各类案件的审限管理跟踪;对上级法院的案件移送工作;院立案案件、上诉案件等各类数据统计及报表工作及庭内勤事务。

                第四节 其 他

第一条  由本庭审结的案件由承办人负责案件的归档工作。

第二条  全庭人员应以组为单位,每月20日前至少报送一条信息给庭长审批后交内勤向院办公室报送。

第三条 具有法官职称以上的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应当完成调研文章1篇(提交时间以庭长安排为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一条  季度考评本庭在院绩效考评中被给予奖励的分数,依奖励的内容,奖励相关人员相应分数,分管领导亦奖励相应分数。

第二条  季度考评本庭在院绩效考评中被扣除的分数,依扣除的内容,扣除相关人员相应分数,分管领导亦扣除相应分数。

第三条 立案庭干警有接受当事人吃请等违反“五个严禁”归定的,或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追究的,每次扣10分。

第四条  立案庭干警无故不参加院、庭大会或布置的有关活动的,每次扣2分,三次以上的扣10分。

第五条  立案庭干警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

第六条  立案庭干警工作作风粗暴,有冷、横、硬、推、蛮等刁难群众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着装挂牌上岗的,每次扣2分。

第八条  考勤表、各类报表、信访情况通报未及时上报,或上报不符合要求被院绩效扣分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

第九条  立案、信访窗口值班工作日记未做记录,或对立案材料、信访材料遗失的,每次扣2分。

第十条 立案接待员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立案材料的,每次扣2分,分管领导审批案件超过审查期限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一条 重大敏感案件未及时上报、请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除责任人5分。

第十二条  立案接待员错立案件或自办案件被撤销、改判或发回的,每件扣2分,分管领导扣2分。

第十三条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已受理的案件未能于当天录入法院信息系统的,或录入资料有错误的,每件扣1分。

第十四条  录入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业务庭或上级法院的,(新收案件一周二次,移送上诉案件或处理上诉回来案件一周内)每次扣3分。

第十五条  诉前财产保全未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出保全裁定或措施的,每件扣3分,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每件扣10分。

第十六条  信访接待员未按要求做好信访登记、转入、跟踪等工作的,每件扣2分。

第十七条 信访接待员未按要求做好督办工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回告的,每件扣5分。

第十八条 负责速裁案件的承办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案件的,每件扣5分,分管领导扣3分。

第十九条  评估拍卖的案件因承办人的问题出现差错,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的认定,给予承办人每件扣除10分,分管领导扣除5分。

第二十条  季度考评中未按要求完成信息任务的,全组人员每人扣3分,分管领导扣5分。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完成调研文章的,每人(次)扣3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考评成绩和绩效与季度评先挂钩。年度评先按季度考核成绩总和排名等综合考查民主评议后由庭领导研究确定。对于连续3次被评为丙等的,对编制内干警由庭里向院里报告建议离岗培训。对编制外人员,退回院政治处按规定处理。

                                 

立 案 庭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